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值得借鉴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2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妥善安置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审批,市住建、国土、房产、公安、农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城市发展、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影响相邻通风采光,并妥善处理好与给排水、电力设施、通讯光缆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条 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区域,一律停止任何建房审批,对直接影响居住安全的,经本人申请,社区(村)、街道(镇)初审,规划部门复审,由市直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对该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后,可先行组织拆除,补偿标准按该区域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房屋维修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属街道(镇)初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复审同意后,可按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原位置进行维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人均住房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在房屋征收时,超出部分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予安置。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居住的,依法分户后可申请建房。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因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自建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
第十条 农民建房实行持证建设制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初审、复审;
3、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市国土部门意见;
5、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新建房屋,需在建设地、市规划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上述申请后,指派专人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农民建房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初审、复审(对周围邻居可能构成影响的须有相邻方书面意见);
3、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拟建房屋总平面位置图;
6、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上述申请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农民住房开工前,应向所在街道(镇)规划管理部门报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按批准内容施工。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区域;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区域;
(四)园林和绿化用地,以及高压供电走廊、消防设施临近区域;
(五)湖泊、河流两岸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区域;
(六)铁路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农民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
(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擅自移动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变更设计,改变建筑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
(三)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不允许新建、翻建、扩建的区域,农民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居住的,可按综合成本价申购一套安置房,实行提前安置。允许新建、翻建、扩建的区域,不得申购安置房。申购安置房的具体条件详见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符合建房条件农民提前购房安置实施导则。
第十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和阻挠规划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原《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巢政〔2012〕85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符合建房条件农民提前购房安置实施导则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农民建房分区控制说明
3、城市规划区房屋维修标准
附件一: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符合建房条件农民提前购房安置实施导则
为加强城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解决符合建房条件尚未建房农民的实际住房困难,根据《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导则: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提前购房安置的准入条件: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不允许新建、翻建、扩建房屋;
3、子女达晚婚年龄现仍与父母同住,且该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处住宅,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
4、男方入赘需双方领取结婚证件且男方无房的;
5、五年内未批准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
6、2001年以来未从事违法建设的(有违法建设但已自拆到位的视为无违法建设)。
7、家庭成员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提前安置条件的,只提前安置一套住宅。
二、符合提前购房安置条件的农民购买安置房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村)议事小组同意,社区(村)签署明确意见;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房屋征收办、大建办、街道(镇)进行联审,联审通过意见和申请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街道办事处向市房产局申请落实房源,并组织申请人与市房产局(安居中心)签订购买安置房协议,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结算房款的审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指定账户缴清房款后办理交房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购买安置房:
1、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宅基地的;
2、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已享有集体土地上住宅依法被征收并补偿安置的或者将其转让、赠予、租借给他人以及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等情形的。
四、符合申购提前安置房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照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一套户型在两室两厅一卫一厨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住宅房。购买顶层房屋的按照综合成本价9折结算房款。
五、申购的安置房由政府按计划在现有的安置小区中安排房源。原则上就近安置,不跨街道办事处。对确需跨街道办事处安置的,需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六、申购的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参照房屋征收的产权登记程序和税费标准执行。
七、原则上所购房屋自购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市场交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市房产局监管,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八、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建立农民提前购安置房档案,今后,对享受提前购房安置的农民在原宅基地房屋征收中不再享受任何征收政策。
九、提前安置申请及审批原则上每季度(首月)进行一次集中办理。
十、本实施导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规划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农民建房分区控制说明
一、天河街道:金码头、官圩、南苑社区均只允许房屋维修;巢湖闸司巷、南坛、高尔岗的房屋只允许房屋维修,塘头村允许翻建、扩建;三合、望城社区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黄窑、天灯、高峰所辖区域允许新建、翻建、扩建。
二、亚父街道:朝阳门、沿河路、东炮营、洗耳池、岗岭区域均只允许房屋维修;义城社区安咀、腰村、花园、赵庄(小)只允许房屋维修,漕坊、小蔡、小刘、杨陆、小姚、鼓山陶、小徐、郭疃、赵庄(大)、小李村允许翻建、扩建;旗鼓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旗麓大湾、小湾只允许房屋维修,刘洼、魏庄、山嘴、司渡允许翻建、扩建;亚光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前进、团结所辖区域只允许房屋维修。
三、凤凰山街道:东塘、向阳、草城、巢湖北路、东风、凤凰、长江西路、黎明、兴巢、光明只允许房屋维修;灯塔九棵只允许房屋维修,俞街、韩桥、西山允许翻建、扩建,田埠、俞府大村、小山允许新建、翻建、扩建。
四、卧牛山街道:人民路、北大街、南巢街、西河街、健康西路、西圣、花园、映月、湖光、龟山均只允许房屋维修;贾塘社区孙岗、潘岗、钱岗、小姚、双庙、蔡岗只允许房屋维修,张岗允许翻建、扩建;伍贾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山口下朱、上朱(淮南铁路线以南)区域只允许房屋维修,上朱(淮南铁路线以北)、大王允许翻建、扩建;桥头、桥东可新建、翻建、扩建。
五、银屏镇三胜村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
附件三:
城市规划区房屋维修标准
1、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2001年之前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以2001年电子版地形图图有为准);
2、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
3、房屋主体基本完好;
4、严格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进行维修;
5、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高压走廊、地下管线、消防设施、市政设施等;
6、列入年度征收改造计划的区域,一律停止维修审批。
7、隔热层的建设标准:无檐口,无门窗,屋脊高度不超过一米五。
近日,巢湖市出台《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管理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市民普遍关注。昨日巢湖市规划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向本刊进行了解答。
问:《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妥善解决城区农民建房与安置工作。
问:《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哪些?
答:1、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区域,一律停止任何建房审批,对直接影响居住安全的,经申请,社区(村)、街道(镇)初审,规划部门复审,由市直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对该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后,可先行组织拆除,补偿标准按该区域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3、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因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自建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不允许新建、翻建、扩建的区域,农民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居住的,可按综合成本价申购一套安置房,实行提前安置。允许新建、翻建、扩建的区域,不得申购安置房。
问:《规定》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1、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房屋维修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属街道(镇)初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复审同意后,可按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原位置进行维修。
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3、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人均住房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在房屋征收时,超出部分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予安置。
问:农民申请建设房屋的程序有哪些?
答:1、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居住的,依法分户后可申请建房。
2、农民建房实行持证建设制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需在建设地、市规划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3、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件。
4、农民住房开工前,应向所在街道(镇)规划管理部门报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按批准内容施工。
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问:哪些区域不得申请建设?
答:1、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区域;
2、属近期改造和新建区域;
3、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区域;
4、园林和绿化用地,以及高压供电走廊、消防设施临近区域;
5、湖泊、河流两岸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区域;
6、铁路用地控制区域;
7、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8、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区域;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问: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答:1、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
2、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擅自移动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变更设计,改变建筑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5、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问:哪些情形构成违法犯罪?
答:1、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和阻挠规划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规定》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问:提前安置的准入条件是哪些?
答: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不允许新建、翻建、扩建房屋;
3、子女达晚婚年龄现仍与父母同住,且该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处住宅,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
4、男方入赘需双方领取结婚证件且男方无房的;
5、五年内未批准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
6、2001年以来未从事违法建设的(有违法建设但已自拆到位的视为无违法建设)。
7、家庭成员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提前安置条件的,只提前安置一套住宅。
问:提前申购安置房的程序有哪些?
答: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村)议事小组同意,社区(村)签署明确意见;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房屋征收办、大建办、街道(镇)进行联审,联审通过意见和申请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街道办事处向市房产局申请落实房源,并组织申请人与市房产局(安居中心)签订购买安置房协议,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结算房款的审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指定账户缴清房款后办理交房手续。
5、提前安置申请及审批原则上每季度(首月)进行一次集中办理。
问:哪些情形不予批准购买安置房?
答:1、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宅基地的;
2、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已享有集体土地上住宅依法被征收并补偿安置的或者将其转让、赠予、租借给他人以及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等情形的。
问:提前申购安置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申购提前安置房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照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一套户型在两室两厅一卫一厨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住宅房。购买顶层房屋的按照综合成本价9折结算房款。
问:提前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申购的安置房由政府按计划在现有的安置小区中安排房源。原则上就近安置,不跨街道办事处。对确需跨街道办事处安置的,需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2、原则上所购房屋自购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市场交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市房产局监管,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问:城市规划区哪些区域允许建设?
答:1、天河街道:金码头、官圩、南苑社区均只允许房屋维修;巢湖闸司巷、南坛、高尔岗的房屋只允许房屋维修,塘头村允许翻建、扩建;三合、望城社区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黄窑、天灯、高峰所辖区域允许新建、翻建、扩建。
2、亚父街道:朝阳门、沿河路、东炮营、洗耳池、岗岭区域均只允许房屋维修;义城社区安咀、腰村、花园、赵庄(小)只允许房屋维修,漕坊、小蔡、小刘、杨陆、小姚、鼓山陶、小徐、郭疃、赵庄(大)、小李村允许翻建、扩建;旗鼓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旗麓大湾、小湾只允许房屋维修,刘洼、魏庄、山嘴、司渡允许翻建、扩建;亚光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前进、团结所辖区域只允许房屋维修。
3、凤凰山街道:东塘、向阳、草城、巢湖北路、东风、凤凰、长江西路、黎明、兴巢、光明只允许房屋维修;灯塔九棵只允许房屋维修,俞街、韩桥、西山允许翻建、扩建,田埠、俞府大村、小山允许新建、翻建、扩建。
4、卧牛山街道:人民路、北大街、南巢街、西河街、健康西路、西圣、花园、映月、湖光、龟山均只允许房屋维修;贾塘社区孙岗、潘岗、钱岗、小姚、双庙、蔡岗只允许房屋维修,张岗允许翻建、扩建;伍贾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山口下朱、上朱(淮南铁路线以南)区域只允许房屋维修,上朱(淮南铁路线以北)、大王允许翻建、扩建;桥头、桥东可新建、翻建、扩建。
5、银屏镇三胜村所辖区域允许翻建、扩建。
问:城市规划区房屋维修的标准是什么?
答:1、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2001年之前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以2001年电子版地形图为准);
2、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
3、房屋主体基本完好;
4、严格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进行维修;
5、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高压走廊、地下管线、消防设施、市政设施等;
6、列入年度征收改造计划的区域,一律停止维修审批。
7、隔热层的建设标准:无檐口,无门窗,屋脊高度不超过一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