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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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集约节约
利用建设用地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省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镇承载力显著增强,城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在城镇建设中还存在违反城镇总体规 划,盲目建设新区和工业园区,随意调整建设用地性质,侵占绿地、水面和其他公共空间,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 神,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总体规划中严格落实集约节约用地要求

(一)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坚决制止在规划编制中不切实际、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城镇规模的行为。要根据当地人口基数、环境资源承载力、城镇化趋 势、产业发展实际,科学预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逐步减少工业用地所占比重,适当增加生 活用地和生态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应控制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15%-30%以内。超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总规纲要或成果,专家评审会议和总规审批机关不予 通过。 

(二)实施城市空间增长边界管制。 要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中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空间管制,建立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和基 本生态控制线管制机制。严格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明确管控范围和分级管理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 性开发建设,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大生态空间,严守生态红线。 

(三)构建集约紧凑的城镇空间格局。 规划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 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发挥有 限资源的集聚效应,一般不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模式。 

二、坚决遏制城镇建设规模盲目无序扩张

(一)依据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新区。 新区建设必须严格按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违反总规建设新区,不得超越现实条件盲目造城。新区建设应当按照产 城融合、功能配套的要求,合理布局,有序推进。要强化新区与中心城区的有机联系,实现基础设施新老城区的联建共享。要推行低冲击型开发模式,严格保护各类 山体、绿地、水系、湿地以及其他自然斑块,构筑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体系,同步推进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和居住区等功能区建设,培育新区宜居宜业的综合功 能,确保开发一片、成熟一片,防止出现“鬼城”、“卧城”。

(二)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盲目扩张。 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 区和城市新区”的要求,控制各类园区盲目扩张。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达到或超过30%、现有工业园区单位土地投入和产出强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工业 园区范围超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扩区调区,不得进行园区升级。已经批准的园区扩区调区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超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用地,要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在新的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各类园区的四至范围应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 定。园区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能位于城市上风向、水系上游,避免给城市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园区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逐步提高 园区工业用地比例。除规划安排的配套用地外,不得将居住、商业、绿地等非生产用地纳入园区范围。要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进 行园区升级和扩区调区。

(三)坚决制止控规突破总规现象。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不得擅自修改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 突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各级政府不得审批违法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违法编制或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实施规划许可。 各地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014年年底前取消或废除违法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法定审批程 序,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一)挖掘旧城低效土地利用潜力。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制订城镇更新规划和实施计划,合理确定旧城区改造更新的开发强度、实施步骤 和开发时序。要按照改造更新与保护修复并重的原则,优化提升旧城功能,传承城镇历史文化文脉。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 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全面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提高旧城区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二)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用地定额标准、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在土地出让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除建设和生产特殊需要的工业项目外,其他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4,提倡建设多 层厂房。尽可能集中配建生活服务设施,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办公、职工宿舍等)不得超过7%,配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地块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一 经出让后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出让。 

(三)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各地要把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与地上建设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 率。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其中。要抓紧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依据,合理确 定地下交通设施、公共设施、人防设施、工业仓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内容、性质、位置、规模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大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开发 力度,努力提升城市中心区的集约程度。

(四)实行公交导向型(TOD)开发。 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建设和站场用地布局的统筹力度,合理布局居住、就业和消费休闲等功能 区,引导城镇重要功能区逐步向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周边集聚。着力推进城际轨道等站点周边地区的土地综合开发,积极构建围绕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紧凑布局的城镇空 间形态。鼓励城镇用地混合使用,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与综合开发,推进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防 止新城新区空心化。

四、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管

(一)实施统一管理。 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要 求,坚决纠正将规划管理职能下放到城市新区或各类园区的违法行为。已经下放尚未收回的市、县应在2014年年底之前依法收回,省政府责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促落实。设区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新区或各类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范围,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的法定要求,完善规划监督的相关制度。继续做好省政府向 设区市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增强规划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操作性。抓紧建立城市规划遥感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将设区 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遥感卫片监测范围。建立对违反规划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强化责任追究。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委《城乡规划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加大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严肃查处突破城市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新区,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违法侵占绿线、蓝线、紫线,违法调整容积率等规划强制性内容等行为。对出现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行为的地区,省政府将在全省予 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规划审批机关可以酌情采取规划限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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