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案例-法院判决情况
鉴于法院的判决书过于复杂,且考虑到隐匿部分地名和信息,规划博客对案情缩减后进行描述,上一个案列细节:
某 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有1栋建筑为2层住宅。
该项目于2012年年底竣工,上述建筑仅建成1层。
王某通过售去得上述建筑的产权证。
刘某于2014年在王某房屋楼顶加建1层,未另外去得任何批准手续,建成后改为商业用途。
王某对刘某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刘某的行为是违法建设,侵害其房屋安全,妨碍其采光等权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其告到城管局,要求限期拆除,并罚款。
城管局认为,这个建筑符合规划局原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违法建设。
规划局认为,原来2012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2层的部分未依法延期,原批准实施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的事实主体为刘某,住宅也改为了商业,所以肯定是违法建设。
王某起诉城管局及刘某,规划局为第三人。
诉讼期间,城管局出具了一个关于上述情况的一个认定说明书。
判决结论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以及《某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规定,被告城管局是本辖 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其有权依法对在中心城区内的建设进行确认属于合法建设或是违法建设,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本案原告王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一层建筑的房屋产权,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系事实。
第三人规划局系本辖区内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其对上述房地产项目的修建进行规划 审批,并于2012年为该修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原告所购买房屋的该栋 建筑为一层亦系事实。但该规划许可证中许可的修建主体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购买房屋顶部 所修建筑物的实际修建主体为本案第三人刘某,且第三人刘某认可其在修建时未在规划部门重新补办审批手续,所修建的建筑物为玻璃钢架结构。根据第三人某 某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庭审中述称“原规划为框架建筑结构,现修建为钢架玻璃房,属于改变规划许可。而且,改变修建主体,必须向规划部门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所以,被告于最近作出情况说明书中认定该建筑符合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不属于违章建筑,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第一项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提出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其一,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房屋顶部所修钢架玻璃房的修建行为人系第三人柳某某,并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修建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该修建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其该两项诉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城管局于作出情况说明书之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城管局负担。
大家有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