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89年10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 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案;
(二) 全国土地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用地计划);
(三) 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注公开的土地统计数据;
(四) 土地资源详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尚属保密技术成果;
(五) 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严格未经资料和图件;
第二条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 机密级事项
1. 标明大地坐标的地籍图件及严格资料;
2. 全国国土面积量算成果;
3.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年度、中长期土地利用计划;
4. 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注公开的土地统计数据;
5. 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机密以上工程项目用地严格文件资料和图件;
(二) 秘密级事项
1.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2. 土地管理科研计划和国家批注的发明以及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3. 对外合作谈判方案和涉外项目中未经公开的土地资源测绘有关资料;
4. 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注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图件数据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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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