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能后置审批么?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一系列动作,大家都在关注我们的工作如何变化,目前除了取消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外,和城市规划领域相关的事项涉及还没有。规划管理qq群里的同行们都在讨论,如何简政放权,我们的工作才能改善,少做一点无用功,少许可多监管。
而非是
在基层想的比镇长多;
在规划编制时比规划设计单位想得更多;
在年初比市长局长想的多;
在比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比甲方和建筑师想的多;
在批后管理过程中比监理查的多;
在规划核实时比相关权益人在紧张
。。。
规划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多,但哪一个工作的工作量少呢?
能不能减少几个没有太大实质意义的事项,要做最可以取消的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了。出让土地,有了土地出让合同,有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控制的内容都确定了;划拨土地,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了规划条件,基本也控制好了,不发也是可以的。
其他的貌似还真不能取消。几个月提到的先建设不许可,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的做法,不懂试点的怎么样了,以承诺来取代行政许可,很多同行是认为可行的,高度自治,违反规划条件的建筑不予以验收还要严厉整改,这个对业主的要求很高很高啊,不懂能不能符合我国的国情。。。
这个也算规划管理中的后置审批么?不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符合条件的,直接规划核实,这个行么?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就是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管理搞后置审批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