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审的设计方案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外墙材料的标准还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一般建筑外墙材质必须使用氟碳漆、真石漆、仿面砖涂料、石材等材料。
2、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公建项目外立面原则上采用干挂石材或幕墙形式。
二、施工图设计中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2008)》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应反映建筑物真实色彩。
报审的施工图中,建筑物造型、色彩、材质等内容应与已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施工前,应在现场做试样,并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到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外立面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五、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1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