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设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三案例)
好了,上案例,是三个比较类似的案例:
1、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栋住宅建筑之间建了一栋高大的变电房,不影响日照,但总有影响,比如噪声等等,这个变电房是未批先建的,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图中也没有。目前项目已经预售,但尚未到竣工核实阶段,变电房已经封顶,规划局巡查人员发现,购房户也到规划局要求信息公开,反响比较大。作为规划局如何处置?
2、还是一房地产项目,在2栋居住建筑之间建了一个小变电房,不影响日照,距离住宅比较远,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有这个变电房,目前项目竣工,在规划核实中发现这个问题,购房户尚未有什么反映,规划局如何处置?
3、和案例2的差别在于,批准的方案里没有这个变电房,开发单位和周边购房户都在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房款有所优惠,规划局在核实阶段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以上三个案例的根本原因是方案阶段,供电部门参与不够,到了施工阶段,要求开发商建设到他们指定位置,指定建筑面积,开发商的错就是未到规划局申报方案调整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案例中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划条件。
有以下几种意见:
1、首先是处罚。然后凡是影响居住环境的,都拆除,然后重新规划并报建;不影响的,可以进行补办。
2、符合规划方案的,仅仅是程序确实,也未影响居住环境,不属于不当谋利,可以免于处罚,直接补办。规划设计方案中未有变电房的,应当调整方案,并经公示,购房户无异议后,可以进行补办。
3、凡是没有群众矛盾的,都可以直接补办,免于处罚。
大家什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