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变化带来勘误还是变更?
2009年,有一对父子甲乙(其家庭成员就2个人)一起申请建房,集体土地,符合规划,符合建房条件,所在村和镇都同意了建房申请,国土局提供了宅基地证明表格,对土地的座落及面积进行了明确,上述的材料里的申请人是甲。
规划局经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主体还是甲。
2012年,甲因相关案件入狱,村镇及国土局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给乙颁发了集体土地证。
乙到住建局办理房产证时,提出如果要给乙办理房产证,就要将甲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到乙名下。
乙凭村镇情况说明和宅基地土地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规划局有4种意见,有分歧:
1、鉴于当时建房是共建的,也是同一个家庭,家庭成员也只有2个人,只是因为一个是户主,就做了申请主体。
国土局和村镇有证明,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做变更。
2、如果常规情况下,房产证办理到甲名下,以后要过到乙名下要考虑遗产税这类,就不能办理变更。
3、因为国土局未遵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本应该办给甲的宅基地土地证办理了乙,这个本来就错误了,规划局不能办理变更。
4、如果村镇和国土局能证明当时本来就应该办理给乙,当时的申请表和证明不应该以甲为主体,那么可以做一个勘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