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中遇到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是否都一棍子打死
上一个案例:
某镇有一个纺织企业,建于2004年,目前全部建成,土地是国有租赁土地,有土地证,有房产证。符合当时的工业园区规划,但是2006年该镇总体规划修编时,该企业用地范围被调整出了规划区范围。
目前该企业拟新上一套进口商品,投资大概为1000万,企业因为自身资金问题,拟用土地和房产到银行抵押贷款,但是银行告知其土地为国有租赁土地,贷款额度不够,建议其土地办理出让后再办理抵押贷款。
该企业到国土局咨询,符合租赁改出让的条件。
国土局与企业要求规划局为其原有土地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及用地红线。
规划局接到申请后,检核资料发现其用地不在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2条,规划局可以不受理。
但是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断然拒绝或回避这个问题,肯定造成很大问题。
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且企业土地及房产两证齐全,规划局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国土局现状出让土地,不得新改扩建。
大家看看有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