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稀罕的规划用途变更案例!
上案例吧:
这个肯定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邮政局的,原来有一块地,10000平方米,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出让土地。
后来邮政局发展了邮政储蓄业务,土地证一份为二,7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共有土地,用地单位都是邮政局。
后来邮政局发展了快递业务,成立了速递公司,土地证从7000平方米中分出500平方米,发给了速递公司,土地用途未改变,共有土地。
目前根据上级要求,要将原来用于储蓄业务的土地,改为商业用途。
补充一下,共有用地就是三本证后面的宗地图都是同样的10000平方米,仅是在证中载明各自是多少平方米,这10000平方米中的每一份都是几个单位共有,且无法分割。
具体操作有以下几个思路:
第一种思路:因为是共有土地,无法分割,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肯定是针对整个地块的,所以建议全部收储后,再出让,可以按实际用途出具综合用地的规划条件,一部分还是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一部分是物流仓储用地,一部分是商务用地。
第二种思路:和第一种基本类似,只是认为不一定要收储,可以由三家单位共同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局发函咨询国土局是否需要收储,如果明确不需要,可以经过论证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经政府确认后,发函给国土局。
第三种思路:可以仅收回3000平方米那本证,收回后,国土局发函给规划局,只要国土能提供图件,规划局就可以单独对这个地块出具规划条件。
……
大家什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