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值得学习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肃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经市监察局和市规划局研究,决定建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机制。
一、凡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和市规划局联合查处。
二、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组织调查处理,市规划局主动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1、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3、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4、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6、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7、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8、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9、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10、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由市规划局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1、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3、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6、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7、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8、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10、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11、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1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1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4、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15、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16、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17、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8、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9、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经典的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