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7号)的有关要求, 现就开展向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开展向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先行先试,推进园区行政管 理和服务创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园区行政审批体系;在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结”的基 础上,总结推广园区先行先试经验,发挥园区管理创新的示范效应。
二、实施原则
(一)聚焦张江,率先支持。对张江高新区具备条件的分园,给予“三个率先”支持,即全市重大改革措施率先在张江高新区试点,重大创新政策率先在张江高新区试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和项目率先在张江高新区布局。
(二)先行先试,逐步展开。凡张江高新区内具备条件的分园,均可申请试点。试点根据各分园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采取“成熟一个试点一个、能够承接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三)分类指导,效率优先。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分园管理体制特点,分类指导各分园探索健全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告知承诺,市、区(县)相关部门可通过在各分园设立服务窗口或网上受理申请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协同管理,责权一致。加强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的指导和协同管理。推广同步审批和按立项权同步下放。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就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后续监督职责。
三、实施内容
以张江高新区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平台,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增加下放或取消的权限。本次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包括:
(一)土地出让
试点分园内土地出让,在符合产业导向、明确用地产业类型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拍挂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并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前期征询工作,可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承担。
(二)规划参数调整
试点分园内涉及容积率调整(小于2.0)等内容,在对项目必要性、地区交通影响、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 (成果深度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不予公示),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 台。
试点分园内涉及工业、仓储、研发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和拆分、合并以及建筑高度的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经过专家论证程序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
试点分园内涉及产业用地绿化率、建筑密度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及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和调整
分园内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在不减少园区规划公共绿地总量的情况下,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实施,并参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后,报市、区(县)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试点分园内迁移、砍伐树木,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审批决定书加盖电子公章。
(四)设计文件审查
试点分园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结果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六)环境影响评价
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其所属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区(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七)预防性卫生审核
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由其所属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区(县)卫生部门也可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授权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技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认定结果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备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对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九)企业登记
在试点分园投资设立且符合张江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工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认定,实行“零首 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为园内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扰民、不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 利用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工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地,作为住所进行集中登记。
(十)项目备案和核准
试点分园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投资管理部门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实施项目备案和核准。需由国家和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设计方案审查
对试点分园的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土地及绿化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后续仍需 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在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免予设计方案审查。对建设单位签署承诺遵守的,免予审查设计方案,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位 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均除 外)。
(十二)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均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产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技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上述行政管理权限中,若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向试点分园同步下放区(县)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实施办法
市、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张江高新区各分园要围绕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结”的目标,探索多种试点模式、协同推进试点。
(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包括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展试点的分园。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试点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启动程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分别制订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操作细则和其它文件,做好与试点分园的衔接工作;分园由所在区 (县)政府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试点申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经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综合评估后,确定下放 的具体权限和方式。
(三)实施方式。根据各分园管理体制特点,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对已设立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试点分园,经综合评估后承接行政审批权限。对未设立政府行 政管理机构的分园,由区(县)政府会同所属分园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推动分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实际建立分园行政受理、网上受理审批等服务窗 口。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试点分园所在区(县)政府授予或委托行政审批权限。
五、组织协调
试点工作在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由试点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各实施主 体要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机构及联络人员,及时掌握试点工作情况。试点工作情况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掌握试点分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并适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制订有关操作细则和其他文件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加强对试点分园的业务辅导和管理衔接,指导试点分园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依法实施监督。
各区(县)政府、各分园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健全试点分园行政审批管理或服务机制,建立园区行政服务与区(县)政府审批联动的绿色通道。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加强对试点分园开展行政审批及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试点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试点实施办法,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对未按规定行使相关权限的分园,暂停试点。
本实施意见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