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建设项目的规定有啥区别?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新版环境保护法中改为: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大家分析一下,这个对我们规划管理工作有啥影响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