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景观形象,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49号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门卫房属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其建筑面积按计容建筑面积方法计入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条 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对该项目门卫房的位置、建筑面积予以审查。建设项目的每个车行及人行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门卫房。
第五条 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门卫房单独建设时层高不应高于4.5米。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保密或公共安全需要、建筑施工或工业生产安全需要、收储用地等原因必须设置围墙的,其他建设项目不鼓励设置围墙。
第七条 除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墙外,在收储用地、建筑施工工地及特殊用地设置围墙可不经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围墙时,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设计图纸,明确围墙的位置、高度、建筑形式及色彩等,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并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占用道路的临时施工围墙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 新建、改建围墙,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米,且其建筑及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围墙的高度应控制在2.2米以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围墙,应当尽量采用绿篱、栅栏等通透形式;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门卫房、围墙的建设,须经规划部门放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拆除临时施工围墙,规划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门卫房、围墙的建筑面积、位置、高度、建筑形式及色彩等,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2010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