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建规函〔2005〕217号
2005.0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审批权问题的请示”(新建法〔2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 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区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再 次强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称“一书两证”)的核发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均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特此函复。
200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