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对同一地带同一行业的企业用地能否适用城市规划法作出互相调整用地决定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同一地带同一行业的企业用地能否适用城市规划法作出互相调整用地决定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2000]128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同一地带同一行业的企业用地能否适用城市规划法作出互相调整用地决定的请示》的来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依照《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四 条 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但 是,你办来函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属于同一地带、同一行为的企业用地的调整,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这种调整并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属 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调整用地的范围,因此不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