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同时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只有依据该条规定报经法定机关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未依法报请批准或违反该条规定批准的城市规划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属违法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