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转)

admin11年前注册城市规划师220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自:住建部官方网站。因为涉及到资质审核和规划师相关问题,所以赶紧转过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2014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提出换证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换发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报我部备案。

二、核定标准

本次资质核定依据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细化标准:

(一)关于注册规划师数量认定

1.高、中级技术职称规划专业人员同时又是注册规划师的可以重复计算;

2.注册规划师不可以替代中级规划专业人员;

3.认定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以我部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关于60至70岁技术骨干认定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至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并符合以下分布:

1.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1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

2.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2人;

3.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年龄均在60岁以下的,注册规划师年龄在60岁至70岁的不超过4人。

(三)关于高等院校技术骨干认定

1.高等院校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高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1人、高级工程师不超过1人、中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3人。

2.高等院校教师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并由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报送我部),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填写、申报、打印;

(二)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五)专职人员应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3个月以上的缴费明细等证明材料;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六)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七)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需提交《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及证明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一套,并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注明原件已核对。

本次以核定技术人员为主,只需上报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本次核定不要劳动合同、设备发票、项目合同),证明材料力求清楚简洁。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初审。

2.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单位,在我部网站予以公示,未通过的告之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我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经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统一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

(二)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报我部确认。

2.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我部领取新版空白《资质证书》。

3.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我部。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要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符合核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在互联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版)向我部进行申报。其表格和操作指南见附件。

六、时间安排

(一)2014年3月20日前,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应按程序将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电子版)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二)2014年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完成对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 报材料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同时,将全省(区、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电子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报送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三)2014年5月20日前,我部完成对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工作,公布核定结果。

(四)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但应在2014年12月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核定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录。

(二)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三)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应将原有《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四)《资质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号。其编号为:

[ ]城规编(******)号。其中,[ ]中由我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市)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14年为14;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升级的单位必须通过新启用的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申报。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升级工作应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换证工作同步或完成之后进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437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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