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要在证上载明么?如何准确表达呢?
今天有人提到:即使要载明有效期,如何表述呢?
有地方直接在证上打印为:本证有效期为一年。这样的表述恐怕不是太严谨,比如一个项目本里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后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再过了9个月,这个项目还在建设过程中,这个时候有人举报这个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了,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在规划核实的时候,或者是领取房产证的时候,有人扣字眼提及有效期问题,怎么办?
鉴于这个考虑,我在规划管理群里问了一下全国各地的做法,果然各不相同:
江苏的情况:
1、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2、自本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
3、一年内未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4、一年内办理下道工序 ,否则自行作废
黑龙江
选址时,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手续的,选址意见书作废;
用地规划许可是一年内未办理土地手续的作废;
工程规划许可时是一年内未开工并且未办理延期的作废
安徽
1、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国土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2、工程规划许可时是一年内未开工并且未办理延期的作废
其他还在实施正副本制度的,正本是上不载明有效期的,副本上载明,基本内容也同上。
也有很多地方是直接将地方规划条例的条文直接抄在证书上。
也有很多地方是不写有效期的,他们的理由的有两点:
1、 法律法规明确的内容不必写在证上,不载明不等于没有规定。
2、 证书是统一格式,没有填有效期的地方。
大家有什么意见拍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