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宅设计中有关层高问题的通知
苏建函规(2003)468号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近来,一些住宅建设项目中出现“高空间”房型(即单层层高达到一般住宅两层的高度),按单层面积办理相关手续后,分隔为两层出售或出售后分隔为两层使用的 现象。其本质是开发商变相提高建筑容积率、增加居住密度,由此带来容积率失控、住宅标准和居住环境质量的下降,并导致公共设施配套不足、国家有关税费流失 等问题,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规范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设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根据住宅功能和住户需求合理设计套型空间,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及阳台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各基本空间最小面积规定之和。
二、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必须明确层高、容积率等规定条件,严格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批准住宅层高不得留有批后重新分层提高容积率的可能。
已报批的建设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从通知下达之日起按本通知精神,重新核定设计方案,再行审批。
三、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批后管理,制止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分层等变相提高容积率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