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内容变更的规定
(苏建规[2004]51号)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内容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保障,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维护“一书两证”的严肃性。“一书两证”许可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二、“一书两证”许可内容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其变更的内容也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一书两证”许可内容变更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主要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退让道路红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
四、“一书两证”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市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
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必须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七、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