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重新核发或更名么?
甲公司于土地市场竞拍到一宗居住土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然后到规划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几个月后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土地证上的用地单位变为了乙公司。
到国土局和工商局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甲公司先是通过名称变更(同时伴有公司经营地址变更,但无股权变更),然后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后续几个月内发生了几次股权变更及增加股东,但是仍有甲公司原有股东作为乙公司股东。
工商局认为甲乙公司是延续的,主体没有变化。国土局认为仅是有股权变更,参考国土部相关复函(前几天规划博客贴的那个可口可乐公司用地的那个资料),他们认为这个也不算土地所有权转让,必须要是股权整体出售才算作土地转让。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第35条中内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就是说这个案例中,不算土地转让,所以也不需要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还要对原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更名么,土地证是直接发给乙公司了,貌似变更也没有多大必要了吧?
大家什么意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