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5年的镇长执行规划期20年的规划能有什么好结果?

城乡规划法的解读里写到区域性的规划协调要以尊重城市和镇政府依法享有的规划管理的决策自主权为前提。只要不损害区域整体利益、不影响区域的长远发展,不违背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和镇对其自身的发展建设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政策法规司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的第21页中间)
我认为这个提法合情合理,但这也为部分人提供了弹性执行城市规划的借口,特别是在镇一级。
目前对镇的考核还是主要在于地方财政税收招商引资,对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可是不考核的,有些地方甚至视城市规划为限制地方经济发展的枷锁,视弹性执行城市规划为解放思想,创新和灵活处理的典型。
当然我们应当承认镇的各类规划在编制的各个方面都是有不足的,不合理的地方时有发生,主要是财政支持不够,地方政府摸底调查补充分,对拆建的考虑不足,编制过程中与规划设计院的配合不到位,当然也有规划设计院对这类小项目看不上眼,随便做做,做出的城市规划成果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由想而知。
而镇政府面对各种年底的考核,肯定首先考虑经济问题,至少能很快解决投入问题,而实施一个规划,不是能在5年时间内就能显露出大问题。在大多数领导看来5年任期内,严肃执行城市规划的必要性不是很必要。
就像前几年谈到的绿色gdp考核最后不了了之,量化的难度太大,很难短期内衡量,我们的审计还不能达到评估的程度。
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执行,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