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规划风险评估及处置意见(转)
宿迁市规划风险评估及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打造“和谐规划”,经研究,决定建立规划风险防范评估制度,具体包括:项目选址用地风险评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变更风 险评估、市政工程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方案审查风险评估、工程方案变更风险评估和工程规划核实风险评估五方面内容。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划风险源
(一)选址用地风险源
1、是否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是否侵占“六线”。
2、是否符合控详规要求。
3、需要地质安全评价的,是否已按要求进行评价并符合要求。
4、地块内若有古树名木、古建筑、军事设施、文物保护要求,是否已征求园林、文化、军事等单位意见。
5、若为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规划条件变更是否依法履行公示或召开听证会。
6、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并依法履行手续。
(二)市政工程风险源
1、道路工程的线型、标高、交叉口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对沿线出入口、建筑物存在不利影响。
2、杆线、管线工程的位置、塔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是否与其他管线存在冲突,是否有碍沿线道路、绿化景观,是否影响沿线交通出行便利与安全。
3、给水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热电厂、变电站、燃气母站、大型桥梁、大型港口、油库、汽库等重大市基础设施是否通过环境、地质、防洪等影响评价。
4、城市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朝向、通风等是否对周边环境明显造成不利影响。
5、微波发射塔、接收塔的位置、高度、朝向及与相邻建筑、用地的间距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能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微波通道的畅通,对相邻居住建筑的微波干扰是否满足有关环境影响的规定要求。
(三)建设工程方案审查风险源
1、规划方案中是否存在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指标虚假以及未将周边建筑纳入日照分析的行为。
2、规划方案中是否存在北侧为已开发项目,南侧地块规划为高层建筑且易引发上访事件的风险。
3、规划方案中是否存在将红线外土地列入规划范围的行为。
4、规划方案中是否存在与市政道路、管网、杆线冲突的现象。
5、是否存在需要地质安全评价而未开展评价的行为。
(四)工程方案变更风险源
1、是否涉及总体布局、风格、功能上的调整。
2、是否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突破规划条件的行为。
3、是否影响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配建。
4、是否涉及阁楼层调整而引起建筑面积调整。
5、是否涉及降低建设标准。
(五)工程规划核实风险源
1、是否存在规划配套设施设计施工不合理的行为:
(1)地形处理不合理。小区住宅主朝向室外地形前高后低,导致雨水倒灌。
(2)出入口设计不合理。规划总图上标注的出入口距道路或其他出入口距离不足,不符合开设条件,影响居民出行便利和交通安全。
(3)用地超界线。设计方案中的用地红线超出实际拨地范围,建筑、道路、绿化、围墙等超出实际用地范围,侵占外围土地、与相邻地块产生矛盾。
2、是否存在与规划要求不一致或降低建设标准的行为:
(1)方案与施工图不一致。方案中有阁楼,施工图无阁楼;方案中墙体材料为石材或面砖,建成房屋擅自取消石材或面砖。
(2)外围景观与实际不一致。方案和效果图表现小区外围为规划绿地,实际与城市规划用地安排不一致。
(3)配套标准不明确。小区道路宽度、公厕面积、垃圾房位置与规格等不明确,方案和施工总图中未标明围墙式样和后退用地红线距离,降低配套标准。
(4)停车位不足。擅自取消地下停车库,擅自取消地上停车位,擅自将地下车库改为储藏室等行为。
(5)绿地景观不到位。未按规划方案配建小区景观,降低配套设施档次。
(6)公建配套不到位。会所、幼儿园、公厕、垃圾房等未按规定配建,降低居住质量和使用效果。
(7)擅自改变配电房(箱)位置。未按规划总图明确的位置建配电房,规划变更未报批。
3、是否存在开发单位误导或违规操作的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公寓式商用房改变为住宅销售,将地下车库改为住房功能销售,导致产权性质不清,雨污水排放混杂,底层油烟影响居住。
(2)虚假宣传。销售模型、销售广告与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
二、评估认定
对风险评估认定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1、分局及处室工作人员初审制。将上述所有风险源制定成要素审查表,分局或处室在接受申请后,经办人员要核实申报材料及现场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要素审查表中的内容。
2、专家会审制。成立专家审查组,对所有规划方案及变更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为审批提供决策依据。
3、会议听证制。专家组审查意见认为应召开听证会的,审批前要组织听证会,通知相关利益人参加,征询意见。
4、书面征询意见制。对涉及到其他业务部门或单位对项目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在审批前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5、批前公示制。在规划许可前,将拟批准的规划在媒体、网上及现场予以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置意见
1、关于项目选址用地风险源处置。在办理项目选址许可手续时应对风险源逐条对照审核,对于1-5 条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选址供地或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选址供地;对于第6条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同意启动变更程序的,要进行专家会审、 批前公示,否则不予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2、关于市政工程风险源处置。在受理工程方案审查材料后,应对上述风险源逐条对照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3、关于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及方案变更风险源处置。在受理工程方案审查材料后,应对上述风险源逐条对照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调整方案,符合后方可上报审查。
4、关于规划核实风险源处置。在受理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要对上述风险源逐条对照审核。对配套设施没有施工的,加强规划配套设施方案审查,并组 织方案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已施工结束的,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除责令整改外,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查 处。整改不能到位的,不予以出具核实手续。
主题词:城乡规划 风险评估 处置 通知
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