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

admin11年前城市规划管理25108

咨询:你 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第八条),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规定,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 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 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 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 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请问:该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主体有无限制,农场品批发市场的规模有无限制,开发企 业可以取得该用地吗,如开发企业按工业地价取得土地,后再按商业卖出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对此有什么规定限制。

回复:你 好!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11〕38号文等政策对用地主体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土地使用者应按政府供应土地的规定用途进行项目建设,农场品批发市 场用地规模由相关规划确定。 二、根据土地分类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属于商服用地,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国办发〔2011〕38号文提出了出让用于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 地,可参照工业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政策,但最终成交价格由市场竞争确定。同时,为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用地政策落在实处,国办发〔2011〕38号文 同时规定,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其政策含义是农 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用途和经营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管理司)

挂羊头卖狗肉,在商业用地范畴内变换概念,在很多地方的招商活动中,层出不穷。
标签: 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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