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
回复:你 好!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11〕38号文等政策对用地主体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土地使用者应按政府供应土地的规定用途进行项目建设,农场品批发市 场用地规模由相关规划确定。 二、根据土地分类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属于商服用地,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国办发〔2011〕38号文提出了出让用于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 地,可参照工业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政策,但最终成交价格由市场竞争确定。同时,为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用地政策落在实处,国办发〔2011〕38号文 同时规定,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其政策含义是农 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用途和经营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管理司)
挂羊头卖狗肉,在商业用地范畴内变换概念,在很多地方的招商活动中,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