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关于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公司名称的答复
回复:你好!来信提出的问题分两类情况。一种 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变更,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关于转让条件的规定。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能办理 变更。另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 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管理司)
一般都是后一种,反正看国土局的处理结果,以他们最后的变更协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