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中“一书三证”的有效期及延期问题
比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
“一书三证”如何延期,延期时间最多多长时间,最多能延期几次?
条例里对临时建设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一书三证“反而没有明确,真是奇怪。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延期,《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但还是没有明确到底最多能延期几次?最多延期多久?
据说有地方条例中如同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一般,明确的最多延期2次,每次延期6个月,不过这个没有参考价值,没有办法按此来执行啊?不懂有没有其他规定或解释?
此外,还有一种有效期的特殊情况,都是关于分期建设,即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2本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举1个例子分别说明。
2009年3月甲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计2栋建筑,同年办理其中一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年办理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领取了房产证。2011年3月,甲公司到住建局申请另一栋建筑的施工许可证,这个时候,这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有效么?应该如何操作?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