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集聚区建设局, 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全覆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浙民福〔2012〕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置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落实配建,不足百户的按照最少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
(一)新建住宅项目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宜在交通便达、临近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绿地附近布置,且必须具备通风、日照采光条件和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在建筑一层进行配建。没有电梯的物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四)下列用房不得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1.设施设备用房;
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
5.其他不适宜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
三、监督管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和要求列入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在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审查同意的建筑方案;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已按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落实。
(二)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三)在建筑方案审查和交付验收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参与。
四、权属和使用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买卖、抵押。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