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函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规划条件是不是一样?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是发给哪些对象?我看到天津、海口是发给业主单位的。
查了一些资料,海口的通知书的几个案例里发现有提到查明该土地的土地证编号,说明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不过很奇怪,这个合同里应该有规划条件,而他们的通知书里好像也没有提供比规划条件更详细的设计要求。
而重庆市下面的万州的公开信息里提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申报条件为:
(1)需要“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划拨供地转为出让供地或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都市区的提到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为
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青岛的就很奇怪,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依据是城乡规划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 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提供土地预审意见(附图)。
从以上2个问题可以推断:
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条件是不同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前,是发给国土局的。规划设计条件是发给业主单位的。后者的内容比前者丰富。前后隔着一个招拍挂程序。
3、关注的问题是 国土局要出让某宗土地,是不是必须要发函给规划局,要求出具规划条件复函,依据什么规定?国土局除了函、地形图,还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好像在城市规划法时代,很多地方的实施办理都是提到提供规划条件,没有说明是被动还是主动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