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的实质
某公司整体搬迁,于2006年3月向某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于5月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副本注明:本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产产权和投入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的,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申请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2005年12月,申请人工程全部通过规划核实,再次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月下旬,规划局经过审查,向该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正副本制度,从实质上属于增设许可项目,深层的问题就是规划局在规划管理工作中,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以许可的方式取代调查、检查、监督的职能行为。
规划部门为了方便对申请人的建设工程跟踪管理,防范申请人违反许可的事项建设违反许可内容,采取先发副本,工程规划核实后再确认没有违法再发正本的方式,从行政管理手段上讲存在明显的问题。一是在预先假定申请人违法可能性存在的情况下发放了许可证,不利于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良性互动,不利于行政民主化建设;二是放松了许可机关本身的后续监管职责,以许可证正本制约相对人违法,回避了行政监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