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和城市规划(转)

admin11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659

城市拆迁和城市规划

摘要:本文从我们国家进来出现的拆迁纠纷说起,着重论述如何处理好城市拆迁和城市规划的关系,即一方面如果处理好拆迁和城市发展,另一方面如何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城市得以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使社会更和谐,城市更美丽。
关键词:城市拆迁、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和谐社会
最近一段时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及城市发展,拆迁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拆迁纠纷,强拆和暴力抗法等充斥着各种平面媒体,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严重隐患。
拆迁纠纷,无非就是利益的博弈。一方面政府方面为了城市按照规划的方案来进行,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拆迁户为了自己的利益,居住和生活。拆迁户 为了生活质量不降低的要价和政府部门的财政拮据,以及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使得这一矛盾越发突出,遂发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
按道理讲拆迁是为了按照规划完善城市功能,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可是我们的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方法和策略的偏失,政府在城市建设特别是大量的商业 征用地审批、实施拆迁作业中大包大揽,有的地方为了顺利拆迁甚至动用警力,强制执行。由此引起的政府与拆迁人的矛盾可以说已经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如使得这一过程充斥着血和泪。这显然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城市拆迁和城市规划的关系,使城市拆迁更合理,即城市拆迁法制化、城 市拆迁和城市更新相得益彰。
拆迁纠纷中有三个利益诉求,即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
政府,为了执行城市规划,完成基础设施和公益设计建设,更好地服务市民。
开发商,为了取得一定的商业利益,不可否认,改造后,城市的确会变的更漂亮。
被拆迁户,现有设施虽然简单,但生活方可。改造后更好,不改造照样生活。可是改造后,住房面积会不会减小,生活成本会不会提高,都是他们关心的问题。
这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会和被拆迁户是利益冲突方,商业开发项目开发商和拆迁户会成为利益冲突方。
减少拆迁纠纷,无非就是减少拆迁量和合理拆迁。减少拆迁量,就要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规划要从长远出发,提高建筑的寿命。合理拆迁则要求拆迁按程序办事,文明执法。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处理好拆迁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怎么处理好拆迁和城市规划的关系呢
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加以分析。
1、首先严格城市管理,杜绝违章建筑,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
违章建筑的拆迁,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要从一开始就要严格杜绝,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把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阶段。特别是把城市发展区,提早纳入控制范围,加强建设管理,杜绝违章建筑,为以后的城市发展减少束缚,节约建设资金。
2、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属于必须拆除的建筑。因此,在实施拆迁时,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经过 规划部门处罚且补办手续后允许保留的,则应按合法建筑给以予补偿。《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这种情况,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绝对不能使违法建设合法化。另处,还应正确运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不能仅对违法建设罚款了事。如果对 其罚款,就说明规划部门允许其存在,那么就应该补办规划手续使其合法化。所以,规划部门要正确掌握行政处罚的尺度,否则,必将产生极大的混乱,增加拆迁成 本,增加拆迁难度,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3、人民是政府的衣食父母,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就没有我们的政权。可是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眼前的利益,在开 发商的勾结下,成为开发商的帮凶,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不以人民的利益诉求为重,严重恶化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政府部门的领导,要认识到人民群众利 益高于一切,在安置规划上,要考虑人民的居住、学习和生活需求,将拆迁户妥当地予以安置。拆迁时要考虑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公开透明地按国家标准给拆迁户予 补偿,将他们安置好。拆迁户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牺牲,我们城市应该感谢他,让他们重新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4、规划要合理,要考虑实施的成本,要考虑长远
规划一定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现状,认真分析,综合论证,不要不切实际的大手笔。同时要考虑长远,不能今天刚建好,明天就拆迁。“今天建了明天就拆了,那 不是巨大的浪费吗?”所以有时候我们要拒平庸,迎大师。为了杜绝平庸的设计规划,花再多的设计费也无妨,“好”就是“省”,“今天建了明天就拆了,那不是 巨大的浪费吗?”
城市规划首要在于科学性。首先,对城市规划不能频繁修改。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方案一旦确定下来,其效力就应当像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就不会出现城市规划随时在改、拆迁随时在进行的现象。
5、拆迁要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同时按法律办事
拆迁户为了我们城市功能的完善,交通的畅通,做出了很多贡献。我们政府部门一定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不管是货币还原还是实物还原,一个宗旨,使他们更好地安居乐业,生活质量不能降低。
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文物古迹。这是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人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实施房屋拆迁管理 时,对其是否符合以上原则要进行严格审查。如不符合以上原则,那么即使拆迁人已得到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也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能完全排 除拆迁人在获得有关批准文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义务和责任把好这一关。
6、注重对临时建筑的规划和拆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 设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说,临时建筑都应当 有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必须由建设者在限期内负责拆除。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则属于合法建筑,拆迁人在拆除时应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这些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建筑时,务必从严。在对某一项目进行报建时,建设单位为了达到建设目的,而把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永久建设项目改 为临时建筑的现象是存在的,因为临时建筑的审批相对宽松一些,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想把它变成永久建筑,所以批准期限过后仍迟迟不自行拆除。这种临时建筑实 际上就是违法建筑,而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二年后对其拆除时,如果不给 予补偿,可能就无法律依据。现实中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既增加了拆迁人的拆迁成本,也给拆迁工作增加很大难度。如果城市规划部门能对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 从严掌握,且能对到期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那么一些建设单位就无空可钻,也为以后的拆迁工作铺平了道路。
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拆迁管理,确保文明执法;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我相信,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拆迁的管理,规划管理部门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城市建设的拆迁量一定会越来越少,城市拆迁的执行会更加顺利。城市建设将会越来越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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