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前要审核用地情况么?
这个问题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是不是要确保这个用地是国有建设用地,其上拆迁到位,征收到位?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这里没有提到收件前提里有要审核这个。
仅是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从这一条是否可以推断,只要是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就可以,不一定要已经办理了农转用手续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明确了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收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没有提到要看征地批文,或是征收文件等等。
大家给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