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但是遇到一个案例,与国土局的朋友探讨了半天,找了一下相关文件,发现确有类似的方式。
案例如下:
某市,有一个初级中学,目前已经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有5栋建筑都建到了一半,但是根据上级要求,要将该宗土地及其上在建工程都转到某高级中学名下,这里明确了不是名称变更,就是2个法人单位。市政府出具了同意无偿调拨的审批文件,国土局打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房管局、住建局认为这个是在建工程,无法登记。在国土局预审的时候,他们发现之前未办理过此类情况,考虑是不是需要规划局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或是重新核发。
规划局打电话到省厅问了,省厅也没有遇到过。
仔细查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提到了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材料中有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就说明划拨土地可以无偿调拨(划转)。
再比如在天津就有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叫做“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归纳起来,是不是这个意思呢?
划拨土地,一般是使用单位因合理原因停止使用了才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转让有以下几个条件: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理解为一般不适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形);b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领取了土地证和房产证。
那么文中提到的案例中情形不适用划拨土地转让程序。
或者要进一步确认,案例中的国有划拨土地能否转让,如何转让。
此外,如果符合上述转让条件的,是否可以走以下程序:
1、县级以上属地政府,也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出具同意划拨土地转让或是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文件;
2、房管局出具地面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3、国土局出具同意转让的审批手续;
3、规划局将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变更;
4、国土局办理新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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