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真题第四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了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明确了出让地块的位 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需要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但未对建筑高度作出明确规定。 甲公司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为了突出企业形象和便于建筑布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以下要求。
1.将用地内原规划安排在西北角的消防站调整到用地东北角。
2.在维持其他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将用地东南角三栋住宅楼的建筑高度由18m增加到30m。 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委托省规划院进行专题论证,认为甲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违背镇总体规划,也有利于城市景观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
试问:
1.甲公司在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还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为什么?
2.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法批准甲公司的以上申请?为什么?依法批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2),确实需要变更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2)。(4分)
(2) 规划部门依据控规(1)和相关规定(1)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3分)
(3) 组织专家论证(1)。 (1分)
(4)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1)。 (1分)
(5) 提出控规修改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2)。 (2分)
(6) 修改控规,并依据法定程序批准(2)。 (2分)
(7) 与土地管理部门通报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并进行公示(2)。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