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局出台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4年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需要,规范“公寓”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04年5月28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为避免产生岐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的各项证照中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
三、在居住用地上的所有住宅建筑,以及因用地兼容性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建筑,均执行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范,国土和房管部门在进行产权登记时亦按住宅进行办理。
没有找到2012年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