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规划局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大家都知道规划核实在竣工验收前,但在后期的竣工验收一般都是由住建局牵头,规划局不参与。
如果住建局和规划局还没有分家的,这个条款的后半部分就不存在问题,住建局和规划局是合署办公的,档案管理也是一起的,应该就不需要分别报送竣工验收档案了。
但是如果两个单位是分开的,国内又有多少地方的规划局是要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呢?
初步了解了一下,很少有这样做的,估计业主单位就第一个不愿意,档案太多了,太麻烦了,而且规划局和住建局都是代表政府的,很多资料都是可以共享的,不存在以后无法查档的问题。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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