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区别
一、编制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有关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与城乡空间布局关联度较大的规划。其内容包 括各专业设施的发展规模、规划原则、空间布局安排等。专项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
专业规划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业的规划。
二、编制主体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
三、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制定计划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编制计划。专项规划可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在总体规划编制前或后,根据需要单独专门编制。
(二)委托编制
编制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水平的设计机构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组织论证
1、编制主体同相关部门组织前期论证,确定编制的原则及方向。
2、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论证。
(四)审查报批
1、编制主体会同县规划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初审;
2、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协助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4、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采纳,修改后的方案由编制主体组织相关单位评审;必要时,应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审查通过后,编制主体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审批。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县规划局意见。
(五)公布宣传
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公布。由编制主体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组织宣传活动。
四、修改
编制主体可以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对专项规划、专业规划进行修改并按原程序组织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