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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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

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

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500总平面图、1: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

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

属于居民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险房翻建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原险房翻建地点醒目处及规划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日期不得少于十天;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险房翻建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险房实测附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放、验线,经放、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将险房翻建规划许可信息通知规划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险房翻建进行全过程跟踪核查。

5、险房翻建完工后的五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原审批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房翻建施工期间,应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邻里关系,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的要求制作、悬挂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括原险房实测图及现审批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叫险房好别扭啊,以前都是说危房的啊,难道这个还有书面语和口语的区别。此外,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是危房,这个要求很高啊,应该予以明确,很有可能有人为毁坏房屋要求重建的,这种情况有无必要限制。

内容很值得学习,大家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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