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675

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

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

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500总平面图、1: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

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

属于居民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险房翻建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原险房翻建地点醒目处及规划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日期不得少于十天;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险房翻建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险房实测附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放、验线,经放、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将险房翻建规划许可信息通知规划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险房翻建进行全过程跟踪核查。

5、险房翻建完工后的五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原审批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房翻建施工期间,应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邻里关系,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的要求制作、悬挂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括原险房实测图及现审批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叫险房好别扭啊,以前都是说危房的啊,难道这个还有书面语和口语的区别。此外,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是危房,这个要求很高啊,应该予以明确,很有可能有人为毁坏房屋要求重建的,这种情况有无必要限制。

内容很值得学习,大家不妨看看。

相关文章

《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7】150号 各市规划局、监察局: 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

重庆市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转)

重庆市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历史遗留房地用途记载不一致的相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问:某法制办就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问题,向我院行政审判庭征求意见。由于该问题事关重大,现将函复意见(草拟稿)送请你委审查,望尽快函复我院。(最高人民法...

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现有法规对于工业用地经营性行为的规定一直存在前后矛盾。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了“经营性用地”的概念,其中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

石家庄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2017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石政发[2017]15号 为解决国有土地上由于种种原因,已入住多年的住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