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中建设用地的概念
说实话,之前一直没有认真考虑过建设用地的概念,知道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中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可见建设用地不等同与规划区范围内用地。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凡是建设用地以外的都不能做出规划许可。
我第一个想到的是现状是农用地的是不是就是就不是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不是就不算建设用地的范围。
后来问了一些同行,他们认为国土系列的和规划的应该不一致。大家参考国土系统的说法
建设用地概念、分类及特点:
1、概念: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用地。
2、分类: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3、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不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或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