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为什么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地城市规划”。
《城市规 划条例》第31第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发给建用地许可证,方可使用土地”。
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又强调:“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
《城市规划法》第31条明确城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 文件无效”。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在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面积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内行凭证。
它的意 义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为上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从而明确两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保证法定的城市建 设用地审批程序的科学、合理。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维护建设用地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据。建设用地单位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说明该单位建设用地是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是合法 的,不是违法违章使用城市土地。同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解决建设用地单位之间侵权纠纷时的法律证据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维护建设用地单位的合 法权益,有效地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使城市用地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制作用。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以北京为例,市规划局制自1955年2月成立以来,一直负责确定城市 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工作。
1987年10月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再次确定了规划部门负责 “确定建设地址”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工作,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征用、划拨土地。
1989年6月经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通过颁布的《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他各地城市也都以地方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只是名称有所不同。
如湖北等省和广州市叫“征用土地许可证”; 合肥、鞍山等市叫“建设用地许可证”;陕西、河北、河南等省和重庆等市叫“建设用地许可证”当然《城市规划法》颁布后,应当一律称之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简称“建设用地许可证”。
多年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于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违章滥占乱建,是行之有效的,已经得到建设用地单位和社会的普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