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是否属于法定规划
比如:基础设施类、风景名胜、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减灾、人防工程,还有其他市级部门编制的产业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湿地生态保护规划、农产品服务加工产业规划、林地保护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旅游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等等。
1.《城乡规划法》第2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我国的规划法律体系包括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2.《城乡规划法》第17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各类专项规划属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4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规划目录确定由此得知。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道路交通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未包含在第8条内)。
-------------那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法定的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按照其中明确的专项规划篇章进行修编的专项规划才可以算作法定规划。
其他市级部门编制的规划是个实施意见、概念,是专业类的规划,而不是专项规划,更不是法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