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么?
最近遇到一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项目,在规划博客和微博上讨论相关问题的时候,听到一个同行提到说跨区域的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由住建厅来核发,他提到曾经遇到一个跨省特高压线路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他们省厅核发的,当然他也提到他未曾见到实物证件,只是听供电公司的办事人员的消息。
我觉得这个提法应该不正确,大家可以看一看《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选址阶段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这个肯定是包括县规划局、市规划局、住建厅(目前工作中已经遇到过重大项目的选址是在省厅的)、住建部。
用地规划阶段仅提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仅指县规划局、市规划局。
工程规划阶段仅提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即县规划局、市规划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肯定没有包含住建厅、住建部。
其实可以理解,重大项目选址是关键,用地和工程部门已经到了细节部门,不再需要省厅来把关了吧,细致的问题都要现场处理协调,包括批后管理都应当按属地管理。
因为认识的在各省厅工作的同行不多,即使在的也不是搞具体审批,也不好意思总打电话去省厅规划处问,呵呵,有了解以上的问题的同行请来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