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的政府确权产权登记行为违法案例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3111

某市某路22-24号两幢楼房内的居民,多次举报其前后楼之间的三间房屋系违章建筑应拆除。在一次全市清理违章建筑行动中,某市清理违法建筑管理办公室 (以下称市清违办)为搞清该房性质发函给某市房管局,该局复函:该房现系某房管所使用,系1985年原房产处根据市建设局第3号文件所建。1989房产总 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确为直管公房,并颁发了第2000号房屋所有权证,不应列为违章建筑。居住在该楼的63户居民认为,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对外加工,影响 消防、救护通道和居民正常的生活。因此,63户居民不服该复函,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复函,确认该三间房屋为违章建筑。
复议机构认为,某市房管局给市清违办出具的房屋认定复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不能对该复函提起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63户居民撤回复议 申请,复议终止。后该楼63户居民又向市政府重新递交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三间房屋的房产登记。经审查,该房屋原为临时建筑,属无照房屋,依法应拆除。某 市房产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该房屋进行房产登记发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决定,责令某市房产局对该房屋重新确权登记。

评析
本案是一起63户居民不服某市房管局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的集团复议案件,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不同的认识和见解。
第一,能否就该复函提起复议申请。63户居民认为,某市房管局在复函中已认证该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并盖有机关印章是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当受理。 有人认为,该复函是行政机关对该房屋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还有人认为,对该复函能不能提出复议申请,关键是看该复函是不是外部行政行为。该 复函是某市房管局与市清违办之间的内部行文,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不应受理。如果该复函可以复议,即便撤销该复函,但对该建筑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 登记仍然存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63户居民撤回申请后,又对该房屋的房产登记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予受理。
第二,该房屋登记发证十余年,是否已过申请复议时效。某市房管局及某房管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早过法定复议时效。
63户居民认为,从某市房管局出具的复函中得知该房屋已确权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未过时效。
第三,临时建筑是否可以确权登记。本案争议的三间房屋,只有一间办理过建筑施工临时执照,另两间为无照房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城建 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新建、搭建的建筑物及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该房屋位于63户居民的两栋楼之间,直接影响消防、邻里居住条件。根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房字第95号《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规定,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 严处理;某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照的违章建筑以及因证件不全,不能确认产权的,不予登记。某市房管局对三间临时 建筑确权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该房产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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