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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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珠规建建〔2010〕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现状,现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对临时建筑坚持严控、严管的原则,按照永久建筑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建筑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二、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是临时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临时建筑建设的相关活动,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临时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安全监督遵守永久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 建设单位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复函,建设单 位凭此复函办理后续有关审批事项,在符合领取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条件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核发。

五、办理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地审批意见;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办理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需简化程序,如不可撤销支付保函、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等可不提供。

七、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和大型活动临时舞台不适用本通知,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0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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