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600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按期拆除、清场退地的,其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19修改后)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优化土地和规划部分审批事项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土地和规划部分审批事项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

城市规划重要文件汇编(2005-2006)

城市规划重要文件汇编(2005-2006) 江苏省建设厅 2007年1月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件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

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2003年-已经是目前最新版本了

苏政办发〔200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关于如何计算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问题

 对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似乎有很明确的规定,城市规划博客不止一次的探讨过,不过关于细节问题永远也不说不完啊,本文提到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违法收入”计算解释 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