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市规划局有关集体建设用地规划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青岛市规划局有关集体建设用地规划问题的复函
(鲁建规字〔2007〕9号)
青岛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关规划问题的请示》(青规综字[2007]1 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已经“村改居”但未“农转 非”的居委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批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一书两证”。特此函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建设用地 复函
抄送:各市规划局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