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咨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部门规章,没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未使用土地,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即自行失效”作出规定。
此复。
虽然目前是城乡规划法了,但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发出去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很多,这个复函仍然很有用哦。
另外城乡规划法背景下的两证的有效期问题,可以参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