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8月17日 建设部建规字第533号发布)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你厅浙建规(1992)129号文《关于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委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由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除地方法规规定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应当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省、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级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