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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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防止城乡建设中超线、超界、超高等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 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和《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兰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或者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形成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和《兰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等近郊四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 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和红古、永登、榆中、皋兰等县区违法建设的查处 由各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市政、园林、人防、消防、质监、供电、供水、燃气以及县区、街道等单位均为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责任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违法建设行为预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规划违法查处,应做到“勤巡查,早发现,快制止,严处理”。一经发现,立即向违法建设单位下发停工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下发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由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启动联动机制,协调执法、公安、建设、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制止,中断施工用电用水和商砼供应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放线。经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加强监管,全程跟踪,进行复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部门制止仍强行施工的,视其情节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并对设计单位载入不良记录,不良记录超过两次的,规划部门两年内可不再受理该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取消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规划区内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姑息纵容违法建设的。

第十三条  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房产、土地等职能部门,不得办理融资抵押手续、土地相关证件、房屋产权证书等证件,金融部门不得为该项目贷款。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颁发房屋所在权证书等相关手续的,按照渎职失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列入拆迁改造及房屋征收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改建、扩建的,按照违反城市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对城中村改造或者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区域内重建、改建、扩建的其他项目,近郊四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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