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用地上建围墙违法么?
这个问题真的很普遍,来看一个规划的答复: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推测,你家在建设围墙的过程中,因建设地界或退留村路等问题和附近村民发生纠纷。期间,村委会干部介入,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现围墙已建好。但附近有村民不服调解,继续向政府有关部门投拆,相关部门经查,认为该围墙属违法建筑,要求拆除。由于你所描述的情况不够具体,并不能确认推测与事实一致。现只能依照上述推测,就你提到的问题作一些政策性的解释:
一、对你提到所建的围墙属“自家宅基曾有的界至”。现阶段,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仅承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用地,并不承认土地私有。因此,如果你建设围墙的用地已取得由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则你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否则,该用地的使用权仍属国家或集体,在该土地上建设私人围墙属违法用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由于你所建设的围墙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构成违法建设的事实,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看一个文件,不过大家一看就明白:
关于清理和制止乱建围墙的规定
京政发1983年17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批复精神和《规划方案》,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整顿市容,现对修建围墙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非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围墙。确属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请,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动工。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重点建设的规划城镇与规划风景区范围内修建围墙,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为了有利于城市观瞻,如必需建围墙的,一般应建空透的铁栏杆围墙,不建封闭的砖石围墙,要注意美观,与街景协调,并要做出设计,经批准后照图施工。
三、本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围墙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有关区、县、局对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围墙要进行一次整顿,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本规定第一项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各单位非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围墙。确属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请,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动工。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重点建设的规划城镇与规划风景区范围内修建围墙,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为了有利于城市观瞻,如必需建围墙的,一般应建空透的铁栏杆围墙,不建封闭的砖石围墙,要注意美观,与街景协调,并要做出设计,经批准后照图施工。
三、本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围墙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有关区、县、局对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围墙要进行一次整顿,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本规定第一项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